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吉林森工集团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精简会议及文件
1.控制会议规模及数量。坚持务实高效原则,切实减少各类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坚决合并,能开小会的不开大会。全局性的会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上级召开要求贯彻落实的;二是事关我局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需要召开会议统一部署的。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机关各部门及双重职能单位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只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分管领导参加,压缩会议规模。
2.切实改进会风。会议要主题明确,解决实际问题,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一般工作会议只安排一位领导同志讲话,讲话时间不超过40分钟。基层单位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上级领导参加,讲话要直奔主题,提高效率。
3.严控会议经费。严禁用各种形式套取费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举办会议要厉行节约,会场布置要简朴,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4.控制文件简报数量。坚持少发文、发短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局只保留《露水河林业报》一份报纸,各部门、各单位确需印发简报的须经局长审批同意后印发。
5. 积极推广文件、信息、报表的网络传递报送,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二、改进调查研究
6. 轻车简从、务求实效。局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只派相关部门同志随行,一般不超过3人。局领导主要公务活动,均由局办公室按照精简、必要的原则负责安排,调研要明确主题,认真制定方案。要围绕调研主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真实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反对讲排场,防止弄虚作假。基层单位不得对考察调研点进行临时应景布置,不得影响和干预基层干部群众反映真实情况,确保调研取得实效。
7.密切联系员工群众。进一步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要多到矛盾问题集中、群众生活困难的单位去调研,多同群众座谈,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关注弱势群体,完善联系点和帮扶制度,切实帮助基层单位和员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改进公务活动
8.精简各类考核检查和表彰评比活动。清理、整合考核检查评比项目,改革考核检查评比办法。凡内容、时间相近的,应统筹安排集中组织,不得重复进行。
9、机关各部门及双重职能单位要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配合机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不推诿,不扯皮,主责工作要全面做好,相关工作要积极配合好。对基层单位尤其是各林场进行的专业检查和验收活动要降低频率,精简参与人员,减少出车次数,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
10.精简各类考察走访活动。局机关及各基层单位领导不得以考察、学习、调研名义进行相互走访。节日期间,机关部门之间、基层单位之间以及部门与基层单位之间不得搞相互走访,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11.局领导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出国(境)、出省考察交流,视工作需要按程序审批。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出访、考察不予安排。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时间和活动范围,严格控制出访、考察随行人员,严格执行出国(境)考察管理制度、考察计划和各项费用标准。
四、规范公务接待
12.切实简化接待。局领导到基层单位调研等公务活动,不搞迎送,陪同人员在调研点或公务活动现场等候,所到之处不得组织人员列队迎送,不设欢迎标语,不摆放花草、水果和香烟。
13.规范就餐标准。局领导、机关部门领导到林场调研和执行公务活动,应在本单位内部食堂或就近餐点就餐,原则上不得饮酒。不得以工作名义到林场就餐;到地区单位调研和执行公务活动不得安排就餐。
五、规范职务消费
14.规范公务用车。机关领导公务用车经请示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调派,各单位的车辆须经审批后方可外出,各级领导不准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车辆,严禁公车私用。
15.规范业务接待。接待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的,经请示局长同意后到局宾馆或狩猎场用餐。在业务接待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应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以及其它贵重物品。
16.要厉行勤俭节约,控制接待标准,压缩经费开支,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杜绝铺张浪费。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提高接待标准和扩大接待规模。不得安排到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场所进行消费活动。各级领导不得到基层单位核销各种费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
17.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法律、组织、群众、舆论监督。求真务实,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认真抓好分管单位和部门或本单位的落实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18.各单位要按照上述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逐项逐条抓好落实。局党委将办法的执行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进行年度考核检查。
19.局纪委将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予以检查督促,通报执行情况,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纪委将及时严肃查处。各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应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向员工公示,接受民主监督。
2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局纪委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若上级有新要求的,按上级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