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操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突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强化事前监督,确保监察效果,更好地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中的效能监察保障作用。根据《露水河林业局效能监察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通过对各类建设项目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察,促使建设项目管理人员依法、合规、高效、廉洁地履行职责,促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运作,为建设优质工程服务。 第二章 监察内容 第三条 检查建设招标情况。是否存在应招标项目未招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招标过程违反规定等问题; 第四条 检查物资采购情况。大宗物资是否招标采购,采购物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采购过程是否公开透明; 第五条 检查合同管理情况。合同审查、审批手续是否符合程序,合同条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履行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 第六条 检查施工管理情况。工程管理人员的管理及监督职责是否到位,工程变更的依据与审批手续是否真实合理,质量的检验和验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是否有相互串通、增加不合理工程费用的行为; 第七条 检查投资管理情况。项目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项目涉及各类资金的使用管理是否严格规范,现场施工实况与工作量签认单、工程结算是否一致,有无套取工程款,设立“小金库”,挪用、转移、私分、贪污的行为。 第八条 效能监察重点环节 (1)工程发包的各种文件、资料。 (2)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资质证书、隐蔽工程记录、经济签证等资料。 (3)项目概算书、概算调整书、资金计划、资金使用、资金结算、决(结)算审计报告、财务账目等资料。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方法 第九条 监察方法 (1)检查发包初步方案及已发包部分的文件资料,到现场了解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 (2)检查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记录、评标报告、标底等文件资料,核对中标单位及其项目经理或总监的资质、业绩。 (3)检查合同,现场了解合同履行情况。 (4)检查直接发包的申请和审批资料。 (5)随机或有重点地查验核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有关人员的身份;现场查验合同、日志、记录及有关文件资料。 (6)现场查验质量检验和检查验收记录,工期调整、合同变更、设计变更、费用调整的签证、批准手续及相关资料。 (7)检查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及年底项目投资调整计划,核查计划及计划变更情况。 (8)审查有无计划外工作量及人为加大工作量的问题,抽查重点和有异常工作的工作量。 (9)对工程项目资金结算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合同、合同审批表、合同履行终结通知单、审计签证表、计划、检查验收单或受益单位签认单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监察范围 对在建项目(包括10万元以上维修改造项目)要有选择地进行跟踪监察,对已建项目进行事后全面监察。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聘请财务、审计、工程管理、预算、法律等专业人员,确保工作效果。要把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放在首位,加强对工程管理人员的教育。要把有业务处置权的关键岗位和关键控制环节作为重点,监督制度流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要注重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审计、内控、法律、财务等综合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重视和支持效能监察工作。要进一步细化工作程序,健全责任体系,完善工作资料,促进效能监察的制度化和标准化。 第十三条 效能监察工作要着力于发现和纠正问题,堵塞漏洞,规范管理。要加强对问题的分析解剖,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既要避免工作不深入、走过场,以专业管理效果代替效能监察成果现象;又要防止定位不准确,越位代替专业部门工作的问题,维护效能监察工作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未规定之项目,按《露水河林业局效能监察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局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