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修订草案),于4月1日起施行。原《森林防火条例》至今已经施行20多年。吉林省森林防火工作形势和任务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条例的部分条款与森林防火工作实际需求不对应,个别条款与国务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不一致。修订后的《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较好地解决了一些制约森林防火工作创新发展的难题,是对吉林省现行森林防火法规制度的梳理和创新,是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现实需要的集中体现,是推动森林防火工作更好发展的重要保障。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
1 进一步深化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2 将森林防火宣传纳入公益宣传范畴。3 建立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制度。4 在分散的林地经营户中开展联防。5 分级分类建立火灾扑救队伍。6 森林防火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强。7 明确了一线管护人员的职责。为了加强一线人员的责任落实,《条例》中着重明确了巡护员和瞭望员的岗位职责,防火职责法定也是这次《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8 森林防火设施依法受到保护。 9 为执行扑火任务的森林消防车辆开辟通行绿色通道。10 坚持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