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林下经济管理,切实保护好红松母树资源,规范林下经济承包行为,提高红松果林综合效益。经局研究决定,对红松果实实行网络公开竞价销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竞价销售的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自愿、平等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依法经营。管护与开发兼顾,谁投资、谁受益,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采取按供需市场确定价格,以合同规范经营行为的原则。
二、竞价销售的标的
本次网络竞价的标的是红松果实。为了便于计算红松果实数量,以有结实能力的红松(胸径28厘米以上)株数为计算单位,根据2003年吉林省林业设计院二类调查资料及2017年各中心林场实际调查计算的红松株数作为红松果实的销售参考株数,用于计算竞价标的的基价。
签订合同书的标的是以2003年吉林省林业设计院二类调查资料,林相图确定的规划区域,以及2004年和2017年露水河林业局规划设计处重新区划林班的每个规划区(A区、B区、C区、D区)确定的规划区域内的红松果实。
由于各中心林场调查的红松竞价株数与现地红松株数存在微小误差,各标的红松结实量不均衡。因此要求竞买人在竞价前自行到现地踏查,对林班或规划区域的面积、界线、红松株数、结实量及竞价基价做到心中有数,一旦中标,即确认竞买人对合同规定条款已经认可,竞买人自愿购买、自行承担风险。
三、竞价销售办法
本次参与竞价的5个林场有红光、永青、东升、西林河、清水河共计38个竞价标的。由林下经济开发管理处代表林业局组织竞价、由财务处负责收款,林业局授权林下经济开发管理处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由各林场和天保中队负责林班的拨付及日常管理。森工集团纪委、抚松纪委监察委、局纪委、审计处、财务处对竞价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具体竞价时间为5月21日、22日、23日,每天上午9:00—11:00。竞价当日交款,交款时间截止到当日16:30时。
参与竞买人必须使用本人身份证、有效电话号码缴纳竞价抵押金,凭银行存款收据,到林下经济开发管理处取得网络用户名确权后才有资格参加竞价。
竞买中标者将通过网络平台确认,在竞价当日16:30时之前缴纳全部竞价款项,竞价抵押金抵作保证金及竞价款,签订果实买卖合同书。竞买中标者在规定时间内不交款不能签订合同者,该区域中标作废,重新竞价,该中标者失去该场的竞价权,不得再次参加竞价,所交竞价抵押金做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未中标者竞价结束后一周内退还抵押金。
交款方式:所有竞价款项到工商银行存入林业局指定账户,不得使用现金。
竞买人员要求: 18周岁以上具有购买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红松果实网络竞价销售是把采摘期内成熟的果实卖给竞买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管护责任一并转给竞买人。
本轮对五个林场部分林班期限为8个年度的红松果实,进行竞价销售,竞买号牌抵押金5万元,竞买中标后综合保证金3万元(西林河林场35、36林班保证金为1万元)。
本轮红松果实竞价销售,以每株红松果实8年300个作为竞价基本计算单位,每个红松果实单价为0.5元,为了竞价网络便于计算,以150元/8年/株计算整个竞价标的红松果实的总基价。考虑到2017年度交易失败林班,实地作业条件差、红松树木分散等原因,2017年度交易失败林班西林河林场35、36林班竞价标的为8年1万元,总基价保留千位数值。竞买人要在标的总基价的基础上,自行添写加价的价格,涨幅为1000元或其整数倍,每次最高加价幅度不超过50000元。竞价过程无人参与竞价的林班,重新确定基价后再进行下一轮公开网络竞价,仍不能竞出的林班由竞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理。
合同签订后,在收获期内,若林业局在对胸径28cm以上的红松树进行采伐,则根据实际采伐的红松株数、果实的剩余收益年限,按竞买人的每株计算中标单价及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退还采伐株数的购买果实款及利息。具体计算公式为:每株计算中标单价(以参考株数为计算依据)×(100%+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剩余年数×采伐株数;林班中胸径28cm以上的红松树木被国家征占用或被上级管理部门规划的,林业局按剩余年数×征占用株数×每株计算中标单价,再付竞买人此款项的当期银行利息,其它因素林业局不予考虑,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红松采穗属于林业局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竞买人不得向林业局提出任何赔偿及补偿要求。
宏伟种子园用地、营林处科研基地及人工林发包区域不包含在本次竞价范围内。竞买人不得进入上述人工林内进行收获红松果实。
竞买人对红松果实所在区域的林木管护期为每年的7月20日至10月10日,红松果实收获期按营林主管部门规定的采种期限执行。双方签约后,竞买人自行进入中标区域管护。期间发生火灾及破坏母树的,由竞买人负责。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做出处罚金额,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核实后,由局财务处在综合保证金中扣除处罚金额。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搞好本次的竞价工作,局成立红松果实网络竞价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竞价领导小组:
组 长:由局长担任。
副组长:由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国有资产监督专员;纪委书记;主管林下经济工作的副局长;主管资源、营林、设计、防火及各中心林场工作的副局长、总会计师、森林公安局局长担任。
成 员:由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纪检政法委;工会;宣传部;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计划处;资源处;天保中心(森林资源管护大队);营林处;规划设计处;防火办;林下经济开发管理处;各中心林场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
竞价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下经济开发管理处:
主 任:由林下经济开发管理处处长担任
成 员:林下经济开发管理处全体工作人员
竞价现场工作组:
财务组:
组 长:由财务处处长担任
成 员:财务处有关人员
宣传组:
组 长:由宣传部部长担任
成 员:宣传部有关人员
纪检组:
组 长:由纪检政法委副书记担任
成 员:纪检政法委有关人员
网络维护组:
组 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
成 员:网络信息中心全体人员
审计组:
组 长:由审计处处长担任
成 员:审计处全体人员
安全保卫组:
组 长:由森林公安局副局长担任
成 员:森林公安局有关人员
五、竞买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竞买人对其竞买的红松果实拥有所有权。
(二)竞买人有权制止他人偷采、强采红松果实,直至向林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控告。
(三)竞买人在收获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政策,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竞买人收获红松果实时,不得损坏树木,有护青保收及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五)竞买人及其雇佣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一切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六)竞买人不得阻碍他人进入中标区域采集其他山货,不得影响林业局的防疫、生产等经营活动,不得在林道上设置路障阻碍或以其他方式妨碍通行。
(七)竞买人在撤点下山时应将垃圾清理干净,严禁将不易降解的物品遗留在林地内,应高度重视对环境和动植物的保护。
(八)国家和林业局正常征占用和正常生产经营对承包地域有影响的,按合同规定补偿,合同中未作具体规定的,林业局不负任何责任。
(九)竞买人在国家基础建设施工过程中(铁路改建、高铁及公路等),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施工,不得向林业局提出合同约定之外的赔偿及补偿要求。
六、有关规定
(一)竞买人必须遵守营林主管部门规定的采种期,采种期每年9月15日起,收获前必须到营林处办理采种许可证。林业公安局与天保大队、资源处、营林处等有关部门及林场共同协作,做好护青保收工作,保护好母树,保护好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二)竞买人如遇林班界不清,可由林场专业人员给予区划,对林场区划有异议的,可通过林场反映到林下经济开发管理处,林下经济开发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经现场勘查后,由资源处资源科做出终结裁定。未裁定的有争议地段的红松果实,任何一方都不得收获,直至裁定后,确认有归属权的一方有权利收获此区域的红松果实,否则后果自负。
(三)林班界与果林界不重合的以果林界为准。严禁竞买人私砍林班界、私自改变林班号,违者按照有关林业和治安法规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竞买人若因误认边界标志而对中标区域情况发生误判,其后果自负。
(四)中标区域如发生风灾、水灾、虫灾等自然灾害情况时林业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竞买人的经济收益归己,国家规定的税费自行负责。
(六)竞买人不得在林地内捕捉林蛙及损害其他林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七)为保护母树和确保林内防火、维护社会治安,每个竞买人在护青和收获期间如发生火灾,不予退还综合保证金,竞买人收获果实时不得掠青及破坏母树,每折断一个树头罚款拾元(由营林处母树林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期满后,凭营林处、防火办在综合保证金收据背面的签字,给予退还。
(八)竞买人每年在撤点下山时,必须提前3—5天口头或书面通知林场和公安派出所人员,进行报备方可撤离,未进行报备擅自提前撤点下山的,在此期间若发生火灾、丢失林木等情形,竞买人仍需承担责任。管护期届满后延期下山的,其果实收获权按规定期限终止,但林木管护责任顺延。
( 九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终以《红松果实买卖合同》为准。
吉林省露水河林业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